省应急厅自2019年上半年开始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修订论证工作。为了保证立法质量,省司法厅提前介入,积极参与了《规定(修订草案)》起草的全过程。2019年修订工作开始至今,数次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前后开展了三次会签工作。同时,广泛征求了16市政府以及相关立法研究服务基地、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通过省司法行政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规定(修订草案)》,于2022年2月15日经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一章 总则.docx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导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职责.docx 第三章:部门单位职责 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部门.docx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docx 第五章:附则 第五章附则.docx